2020年9月30日,黨中央制定出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在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委員會制度建設,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重大問題,是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建設的核心問題。站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點上,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科學決策,完成了《條例》制定出臺這一重大政治任務,推動中央委員會制度實現成熟定型,這就為“中國之制”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奠定了政治基石,為“中國之治”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提供了根本領導制度保障。
一、制定《條例》基于黨的百年歷史積淀
我們黨歷來重視從制度上保證全黨在重大問題上統一行動,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黨的一大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首次規定了“中央執行委員會”,強調“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黨的二大通過第一部黨章,規定“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并首次選舉產生中央執行委員會。黨的三大制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黨的五大指示中央政治局修訂的黨章,將中央執行委員會改稱中央委員會。之后我們黨適應形勢任務變化,在多次修改黨章和制定一系列重要法規文件中,不斷健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歷史表明,保證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至關重要,維護黨中央權威至關重要。正是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國革命才得以一步步走向勝利,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的偉大事業才不斷向前推進。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保證全黨服從中央、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陸續制定修訂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若干規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提供了堅實制度保障。同時,黨中央還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性安排,如中央書記處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國務院黨組、全國政協黨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每年向黨中央報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同志每年向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書面述職,健全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機制,等等。這些重大舉措,有效保證了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把完善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作為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制定這部《條例》,就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制度的一項重大舉措。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艱巨繁重。越是如此,越要發揮好黨中央定海神針作用。在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即將完成、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即將開篇的重要歷史時刻,制定出臺這部《條例》,深刻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治國理政、管黨治黨的實踐經驗,充分彰顯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顯著優勢,更好運用制度力量應對風險挑戰沖擊,這對于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不斷推向前進、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制定《條例》主旨在保障“兩個維護”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這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含糊、不能動搖。”加強中央委員會制度建設,最重要的是堅持正確政治立場、把牢正確政治方向。《條例》共8章35條,緊緊圍繞保障“兩個維護”這個主旨謀篇布局、建章立制,旗幟鮮明地堅持和鞏固黨中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
(一)闡明黨中央工作總體要求
《條例》總則闡明了黨中央工作要堅持黨的指導思想、肩負重大政治使命、牢牢把握政治原則等3項總體要求,這就明確了黨中央開展工作的“大綱”。
黨中央始終堅持以黨的指導思想為指導開展工作。《條例》規定,中央委員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黨的指導思想科學指引黨和國家事業前進方向,中央委員會作為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始終以黨的指導思想為開展工作的行動指南。
黨中央踐行初心使命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條例》規定,中央委員會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以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團結帶領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條例》這一規定,明確了黨中央工作的政治使命和實現路徑。
黨中央牢牢把握政治原則開展工作。政治原則統領工作規則。關于黨中央開展哪些工作、怎么開展工作等具體規定,主要是對黨的政治原則的細化。黨章總綱第24至29自然段針對加強黨的建設提出了5項基本要求,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思想路線、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從嚴管黨治黨,第30自然段闡明了堅持黨的領導問題。根據黨章精神,緊扣黨中央工作特點和實際,《條例》第4條規定了中央委員會開展工作牢牢把握6項政治原則、做到“六個堅持”,其中,第一個“堅持”對應于黨章提出的堅持黨的領導的政治要求,其他五個“堅持”對應于黨章提出的加強黨的建設的5項基本要求。
(二)鞏固黨中央領導地位
領導地位事關根本,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必須毫不動搖堅持和鞏固黨中央在黨和國家治理中的最高領導地位。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根據黨章規定,著眼堅持和鞏固黨中央作為黨和國家的領導決策核心這一最高領導地位,《條例》在總則作出相關規定基礎上,第二章從3個角度進一步作出規定。
一是規定黨中央對黨和國家事業實行全面領導。黨中央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領導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領域各方面工作,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重大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二是規定黨中央對各類組織實行全面領導。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裝力量,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都必須自覺接受黨中央領導。
三是規定黨中央在黨內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自覺服從黨中央,向黨中央看齊,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健全黨中央領導體制
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必須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體制。《條例》第三章從兩方面進一步健全了黨中央的領導體制。
一方面,《條例》明確了中央委員會、中央領導機構、中央領導人等主體的產生、組成及其相互關系。(1)關于中央委員會的產生、組成和任期。《條例》規定,中央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同時,《條例》還規定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名額和任職條件,以及中央委員的出缺遞補問題。(2)關于中央領導機構、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書記處的產生。《條例》規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3)關于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的履職時限。《條例》規定,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另一方面,《條例》明確了黨中央與中央層面的機關機構間的領導關系。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和國家機關等中央層面的機關機構地位特殊,處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第一棒和“最先一公里”重要位置,健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體制,必須明確規定黨中央對中央層面的機關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為此,《條例》在第二章規定黨中央對各級各類組織開展工作實施全面領導的基礎上,又專門在第三章第11至13條,針對黨中央領導中央層面的機關機構開展工作作出具體規定。(1)黨中央領導中央軍事委員會開展工作。根據黨章和憲法,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條例》規定,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軍事委員會履行黨和國家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職責。(2)黨中央領導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開展工作。根據黨章,中央委員會批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根據憲法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監察委員會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條例》規定,在黨中央領導下,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行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責。(3)黨中央設立并領導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機關、黨組等開展工作。《條例》規定,黨中央設立若干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黨中央領導下,負責相關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黨中央設立若干工作機關,在黨中央領導下,主管或者辦理中央相關工作;黨中央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設立黨組,對黨中央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
(四)列明黨中央領導職權
立規的核心問題是確權。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必須從制度上明確和強化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職權。根據黨章,《條例》第四章依次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的領導職權以及中央書記處的工作職責作出規定。
《條例》關于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設定,是以保證其履行職責為前提和基礎的,體現出“因責設權”的制度設計理念。其中,《條例》第14條規定,“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以下職權”,并具體設定中央委員會的7項職權,是為了履行執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這一職責。《條例》第15條規定,“中央政治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行使以下職權”,并具體設定中央政治局的5項職權,是為了保證其履行貫徹執行黨的最高領導機關的決議、決定的職責。《條例》第16條規定,“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組織實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針政策,行使以下職權”,并具體設定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7項職權,同樣也是基于“因責設權”。總之,《條例》針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各自承擔的不同職責,分別設定與之相匹配的職權,保證了黨中央的權責一致。
究其本質而言,黨中央的最高領導職權就是最大的政治責任。這種最大政治責任,是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重大政治責任,是統攬“四個偉大”的重大政治責任,是確保黨和國家事業興旺發達、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政治責任,是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推向前進的重大政治責任。在這個意義上,黨中央具有最高政治領導權,與其肩負的最大政治責任是辯證統一的。
(五)明確黨中央領導方式
黨章規定:“黨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完善領導體制,改進領導方式,增強執政能力。”領導方式是指實施領導活動、實現領導目標所運用的具體手段。領導方式對不對,決定著領導效果好不好。《條例》著眼保證黨中央領導目標的實現,立足黨中央領導地位、領導體制、領導職權,第一次在黨內法規中對黨中央的領導方式作出集中規定,這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對黨中央領導方式的一次全面總結提煉,也是黨的領導制度的一次重要集成創新。
黨中央堅持運用和發展科學方法執政治國。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必須把馬克思主義作為看家本領,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黨中央領導方式之所以具有科學性,是因為它是符合客觀規律的,黨中央深刻把握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遵循客觀規律制定路線方針政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強調要自覺胸懷兩個大局,堅持戰略思維、歷史思維、辯證思維、創新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任務,極大地豐富和發展了黨的領導方法論,充實了黨的領導“工具箱”,強化了黨中央領導方式的統攝性和穿透力,提高了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黨中央兼用“領”和“統”兩手實施集中統一領導。黨中央居于最高領導地位,可以根據需要綜合運用各種具體領導方式,比如作決策、定政策、用干部、下指示、開會發文、組織活動等。概括起來,黨中央發揮統領作用、實施集中統一領導,主要運用“領”和“統”這兩手,其中,“領”是指靠前引領各方、指引前進方向,“統”是指居中統攬全局、形成強大合力。《條例》對黨中央綜合運用引領和統攬這兩種基本領導方式分別作出規定。《條例》第20條規定“領”——黨中央舉旗定向、掌舵領航,指引黨和國家事業的前進方向。具體而言,《條例》規定黨中央堅持從政治、思想、風范3個方面加強引領:加強政治引領,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加強思想引領,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教育人民;加強風范引領,以強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黨心軍心民心。《條例》第21條規定“統”——黨中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確保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向前進。具體而言,《條例》規定黨中央加強對各項工作、各方力量、國家治理3個方面的統攬:統攬各項工作,整體推進黨和國家各方面事業;統攬各方力量,領導各級各類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群眾一體行動;統攬國家治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中央堅持以上率下、帶領我們黨由內而外引領偉大革命。順應時代潮流,適應世情國情黨情深刻變化,發揮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在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領導黨的偉大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這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方位下堅持集中統一領導的重要方式。《條例》第22條規定,黨中央以高度的責任擔當、強烈的憂患意識、無畏的革命精神,領導全黨以偉大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推向前進。
(六)完善黨中央決策部署體制機制
《條例》第六章專門規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明確了黨中央的決策原則、決策主體和事項、決策部署方式、決策部署會議召開、決策協商等基本問題,進一步完善了黨中央決策部署體制機制。
一是明確了黨中央的決策原則。《條例》規定,黨中央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黨中央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加強分析論證,凝聚智慧共識,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是明確了黨中央決策的主體和事項。根據決策事項的不同,黨中央的決策權分別由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以及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等行使,它們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相關問題作出決策。根據《條例》規定,屬于中央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先由中央政治局研究討論;屬于中央政治局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先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研究討論;屬于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根據需要可先由有關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會議或者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研究討論。
三是明確了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方式。黨中央一般通過召開會議方式作出決策部署。《條例》規定,黨中央對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根據需要,分別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黨中央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專題會議等,分析形勢,部署工作”,“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指示要求,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召開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協調相關領域重大工作”。
四是明確了黨中央決策部署會議的召開。《條例》第24至26條分別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次數、召開時間、會議議題的確定、參會人數要求、討論決定方式、表決通過人數要求等問題作出規定。同時,《條例》還對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中央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等會議的召開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并明確提出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或者審定。
五是明確了黨中央的決策協商。《條例》第30條針對決策協商作出專門規定:“黨中央就黨和國家重要方針政策、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等進行協商,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通報重要情況,溝通思想、增進共識。”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條例》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的貫徹落實職責作出規定。《條例》第14條規定“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這就明確了中央委員會的貫徹落實職責;第15條規定“中央政治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這就明確了中央政治局的貫徹落實職責;第16條規定“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組織實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針政策”,這就明確了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貫徹落實職責。同時,《條例》第18條規定“中央書記處根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的指示安排開展工作”,這就明確了中央書記處的貫徹落實職責。此外,《條例》第31條還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貫徹落實要求。關于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問題,由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已經提出明確要求,《條例》未再作重復規定。
(七)針對領導成員提出加強自身建設要求
《條例》針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自身建設提出3項嚴格要求。
一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中央領導集體成員的根本政治要求。《條例》要求,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將“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帶頭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二要嚴格遵守組織原則和紀律規矩。一方面,針對嚴格遵守組織原則,《條例》第32條提出兩項要求:(1)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牢記自己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的一員,堅持組織原則和黨性原則,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按程序辦事、按規則辦事、按集體意志辦事,堅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2)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及時將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對黨中央決策、決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批準。另一方面,針對嚴格遵守紀律規矩,《條例》第32條規定,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自覺執行黨章等黨內法規,自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三要發揚黨內民主。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條例》第33條針對發揚黨內民主提出兩方面要求:一是要有“守”的自覺,規定:“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帶頭發揚黨內民主,認真執行黨章等黨內法規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二是要有“為”的擔當,規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參加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積極就黨和國家工作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三、制定《條例》是完善黨的領導制度的關鍵之舉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要任務是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重中之重是完善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條例》的制定出臺,對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至關重要,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條例》的制定出臺,對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產生多重疊加效果。一是畫龍點睛之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第一位的是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最重要的是完善黨中央的領導制度。因此,制定《條例》對于黨的領導制度建設而言可謂畫龍點睛。二是綱舉目張之效。在《條例》出臺前,有關黨中央工作的制度規定分散在不同法規文件中,集成性不夠。《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形成了一個綱舉目張的黨中央工作制度體系,這個“綱”就是《條例》,這些“目”就是現有的和將來制定的各方面具體規定。三是示范引領之效。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之后不久,黨中央即部署開展《條例》制定工作,并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召開之前出臺《條例》,這就彰顯了黨中央對于完善黨的領導制度的高度重視。黨中央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注重通過建章立制來加強和改進領導工作,這就向全黨全社會釋放了黨中央高度重視完善黨的領導制度的強烈信號,為加快推動各方面黨的領導制度的立改廢釋工作提供了正向激勵和強大動力。
《條例》填補了黨的組織制度的關鍵缺項。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形成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系,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眼完善黨的組織體系和組織制度,針對各類黨組織分門別類制定出臺了相應的條例,包括《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隨著這些條例的陸續出臺,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缺位的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在這個意義上,《條例》的制定出臺,填補了黨的組織制度長期以來的一個重大空缺,實現了各類黨組織皆有專門條例,據此形成了一幅黨的組織制度的完整“版圖”。
《條例》的制定出臺是堅持依規治黨的重大舉措,是加強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標志性成果。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在支撐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中,《條例》屬于“頂梁柱”,其制定出臺,對于到建黨100周年時如期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具有里程碑意義。同時,黨中央通過制定和實施《條例》來提升領導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這充分彰顯了黨中央堅持依規治黨的堅定決心,會極大地提升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有助于在全黨范圍內進一步樹牢依規治黨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在這個意義上,《條例》的制定出臺,代表著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達到一個新的歷史高度,標志著推進依規治黨由此進入一個新的階段。